算犯罪不,持有三十万假币还没来得及花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唐某某从安乡县乘车前往道县老家,在道县取得3010张面额100元(总计面额30.1万元)的假人民币。随后,他将假币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放置在事先准备的青梅绿茶纸盒内,并在纸盒内的上层放入桔子等水果掩人耳目,拟带回安乡。

2022年10月21日,唐某某携带装有30.1万元假币的青梅绿茶纸盒及其他行李,租乘网约车从道县回安乡县,在安乡大道高速出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被查获的3010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均为假币。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持有的假币面额达30.1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唐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而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曾因使用假币而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非法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假币的,即构成犯罪。该案中的唐某某曾因使用假币被某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日,但并未真正受到教育。在尝到使用假币的甜头后,又有意持有假币,最终落入法网。

发财致富是正常追求,但是通过投机取巧,谋取不义之财,则于法不容。此外,如群众不慎收到假币,应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别人持有、使用假币时,也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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