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停车场谁担责:天上落下个挡车杆

李先生在穿行香香饭店停车场南侧出入口的人行横道时,被停车场出口落下的挡车杆砸伤头部。事后,停车场管理公司表示可以赔偿李先生的基础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内容协商未果,李先生将香香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合计4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香香饭店赔偿李先生1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在路过香香饭店停车场南侧出入口的行人便道时,被该处的挡车杆砸伤头部,后被路人送医处理。李先生认为,事发地点无人员管理、无安全警示标志、无阻隔行人的保护措施,事发时亦无人理睬自己,未能及时救助,香香饭店存在管理漏洞及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香香饭店辩称,首先,饭店未实施侵权行为,停车场由其他公司实际管理,李先生起诉主体有误,故申请法院追加停车场管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次,李先生受伤是因其跨过机动车减速坎,进入行车道抢行的自身过错所致,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李先生主张赔偿的费用缺乏事实依据,该饭店均不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香香饭店是停车场的使用权人及管理人,且该停车场主要用于香香饭店顾客停车,香香饭店将停车场委托其他公司管理并非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结合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情况及事发后对李先生的救助情况,香香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李先生穿越停车场出入口时未注意路况,偏离人行横道,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最终判决香香饭店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保义务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上述经营者、管理者通过“外包”“委托管理”等形式将部分或全部安全保障的义务转由他人履行,也仅限于双方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免除其对第三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事发时停车场出口的栏杆设置存在一定隐患,且未有安全警示标识,香香饭店在事发后未对李先生进行及时救助,因此法院认定香香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香香饭店对李先生进行赔偿。

在此也向将安全保障义务“外包”“委托管理”的单位发出建议:应增强对受托单位的监管,督促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在风险区域周边布置警示标识,完善事后救助机制。当然,也提醒广大行人自身要注意行路安全,遇有车辆时切勿盲目抢行,避免飞来横祸。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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