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作中与同事打架受伤

天天见面的同事,因工作琐事大打出手,继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近期,福州中院行政庭审结一起因同事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互殴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

陈某是闽侯某建材市场的一名保安,2021年1月14日上午七点多,他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了正在工作的江某,随后二人因为工作安排上的情况产生了言语冲突,江某把手上的馒头砸向了陈某,陈某后续也进行了回击,双方产生了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陈某从地上拿起了砖头,砸了江某。

一番拳脚过后,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双下肺挫伤、左侧胸腔挫伤、左侧少量液气胸;江某则受轻微伤。双方也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分别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此事过后,陈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于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的刑事案件材料以及行政案件材料,最后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对陈某予以认定工伤,认为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所以认为其构成工伤认定的条件。

对于这样的结果,用人单位无法接受,于是一纸诉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那么陈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的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虽然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但陈某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结合本案情况,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以及其他同事询问笔录,事发起因中有工作安排这个因素,但是争议双方都采取了不合理或者不恰当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没有向班组长去征求意见,或者交由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而是通过相互谩骂对方,引发情绪的波动,导致纠纷升级。从整个过程来看,双方是因为工作中的琐事引发彼此之间的争吵,进而引起了暴力这个伤害行为,双方对暴力伤害的后果都有明显的过错,这也是公安机关为什么对双方都进行了相应处理。

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不是因为履行工作导致的直接暴力伤害,陈某与同事互殴受到伤害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判决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提醒

在工作中,同事间因为意见不合或者工作安排产生争执,是很普遍的现象。本案对广大劳动者也是一个警示,在工作中应当遵守正常的劳动秩序,以合法并符合社会道德的处置方式来解决纠纷,防止因为事态发展而引发无法预料的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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