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名字被注册公司怎么办

兢兢业业的“职场打工人”

竟然遭遇“被就业”

不仅自己的身份信息

被注册于一家陌生公司

对方甚至还为他缴纳过社保

蹊跷背后有何原委?

他又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2016年,李先生入职外省某工程公司

担任施工员

后于2019年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就在他即将被公司任命

担任上海地区工程项目经理

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

在上海地区办理备案时

却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

已注册在上海某工程公司名下

因而无法进行申报备案

更蹊跷的是

自己与这家工程公司

从未建立过劳动或劳务关系

从未领取过报酬

而对方竟然

还为李先生缴纳过几个月的社保

李先生认为

该公司未经允许

盗用身份信息及专业技术证书

进行资质申报的行为

直接导致自己的一级建造师证书

无法进行备案登记

从而导致其无法

在上海工程建筑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遂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被告上海某工程公司辩称

虽然使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

但系从他人处获得

被告不属于盗用

没有侵犯原告权益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被告公司在办理员工登记时

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该行为未经原告许可

亦未告知原告

造成原告“被就业”于被告公司

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姓名及个人信息

构成侵权

被告系建设工程公司

出于保持行业资质的目的

非法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建造师资格

这种擅自登记使用他人专业资质的行为

既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益

又扰乱了建筑行业的秩序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向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并赔偿经济损失6.3万

法官说

信息化时代,人们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易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被擅自使用的情形。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数据安全法》的陆续出台实施,为人格权、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一、企业擅自登记劳动用工侵犯他人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自己的姓名。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以他人姓名登记劳动用工,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登记用工时若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号码,构成对人格权益的侵害。专业资格证书(如本案所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等),具有人身专属性,擅自使用他人的专业资格证书,同样侵害了人格权益。

姓名权、个人信息及其他人格权益的核心是精神利益。但同时,它们在合法前提下可以被商业化利用、产生财产收益。因此,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可能同时遭遇了精神和财产利益的两方面损失,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利益的救济(如赔礼道歉)和财产利益的救济(金钱赔偿)。

二、人格权益受侵害,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20条以及现《民法典》第1182条均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上述受损或获利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收入损失;而在另一个角度,被告因侵权行为在用人成本项目上“应支付未支付”,这亦是获利的一种形态。故法院基于侵权人的获利计算原告的财产损失,以判定赔偿金额。被告擅用原告姓名、资格证书的行为持续了十个半月。以被告将原告登记用工时描述的“劳务员”月收入为基准,并考虑到一级建造师相较于普通劳务员应具备更高收入,以及我国劳动者收入逐年稳步增加的趋势,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3万元。

三、须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本案判决让侵权人在经济利益上受到实质性的惩罚,有助于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况发生。

就用工企业而言,必须牢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用工、真实用工。降低经营成本不能依靠“动歪脑筋”,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他人姓名、个人信息进行虚假的用工登记,亦不能为获得特定行业的准入门槛而进行违法“挂证”操作。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保护好个人信息,勿因贪图小利或出于人情轻易帮他人进行“挂人”“挂证”等违法违规操作。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一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APP、“个人所得税”APP等关注自己的姓名、个人信息等有无被擅自登记使用的情况,以便及时进行维权。

代表点评

杨彩虹

上海市人大代表,中石化上海海洋石油局首席专家

泄露、买卖、擅用他人手机号、身份证号等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个别企业由于行业资质、避税等原因,非法取得个人信息后进行“挂人”“挂证”操作,同样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当下密集出台的相关法律,体现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和对于群众生活安宁的关切。

本案判决吸纳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精神,展现了“姓名权”叠加“个人信息”的立体保护路径,同时明确了具有财产属性的人格权益受侵害时的损失计算规则,以被告因侵权行为减少的必要用工成本为赔偿依据,合乎法律,也合乎常理与公平。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被就业”等个人信息遭泄露、非法使用的情况,务必注意留存证据,及时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线索提供丨金融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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