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说字画是唐伯虎所作,后经鉴定是假的,店家拿出作者名为唐伯虎的身份证,否构成诈骗罪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偷换概念”问题,如果站在商业的角度,卖家涉嫌构成“故意隐瞒合同重要项”的嫌疑。有一定的商业欺诈行为。

1】此唐伯虎是何唐伯虎是否在交易前交代清楚视为关键

稍许熟悉一点字画收藏常识的人都知道,一般商家交易书画作品时,都多少有一点“作者简介”。

现在流行的“作者简介”展示方式是在现场展示一个书画家的“自我介绍小册子”,最简单的也是一张类似名片的小卡片附于书画作品旁边。

如果在交易发生前,有了这样一个介绍,那么,毫无疑问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了。

关键是,从提问者的表述来看,这个买家很显然是“错把此虎认那虎”——以为是明代那个著名的“点秋香的唐伯虎”的画作。

这就贻笑大方了。

因此,卖家在这个交易前,是否明示/涉嫌故意隐藏作者的真实身份情况,当是是否构成“商业欺诈”之关键。

建议买家在这个方向上努力找到自己“不知情或者商家涉嫌故意隐瞒甚至暗示”之类的线索,以为自己取消交易获得更有利的支持。

2】买家应对书画(收藏)行业的“行规”多加了解

自古以来,包含书画在内的交易一直都以“看货买货,钱货两清”的不打假规则运行着,时至今日仍未废弃。

因此,在此类收藏品交易之前,己方所具备的“鉴赏水平”显得相当重要,这里有太多的故事,我就不讲了,只是提醒注意这种自古以来的“老规矩”还是存在的。

对于“守规矩”的经营者无可厚非,各自凭眼力吃饭、捡漏、打眼;

但是任何时期“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罪的影子”,对那些“不守规矩”的人,这里面因欺诈而带来的利润是非常可观的。

从这几个方面来说,最开始的主动权其实是掌握在买家的手里,如能对“实物鉴赏”具备很强的能力、较高的水平,那才是守住自己钱包的重中之重!

观点二

店主保证字画是唐伯虎所作,后经鉴定是假找店主理赔,店主拿出作者名为唐伯虎的身份证,问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倒未必,但是其民事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应当是大概率的事情。

先看看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唐伯虎是著名画家唐伯虎还是现在的赝品唐伯虎(假定真有这么一个同名的人),应当按通常公认的画家唐伯虎来作为标准。当然了,如果店主卖的画,也就十元八元一张,那就不必较真是哪个唐伯虎,如果店主出售的画很贵,那就应当默认为画家唐伯虎。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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