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额买房,房产证是儿子的,但婚后儿子意外死亡,那这房子归谁所有呢?(儿媳否认婆婆出资购房 朝夕同居后继承权引争议)

儿媳否认婆婆出资购房 朝夕同居后继承权引争议

这个问题有两个关键点

1,妻子有没有这个房子的继承权?

2.既然房子是父母全额买的,那么父母还能不能拿回房产或房款?

我们先来看一个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例

哈尔滨市的王老太太与儿子一家五口生活在一起,满是其乐融融,不料独子突然去世,儿媳要再婚,老太太陷入尴尬境地,她面临无处可居,奈何儿媳竟称家里没钱,老太太无奈之下将儿媳告上法庭。

老王太太老伴去世多年,她独自一人做生意,把儿子养大,直到儿子结婚,她也没有离开过儿子,都是居住在一起,六年前小孙女出生,儿子筹划准备买个小点的三居室,老太太便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30万元,以银行卡的方式直接交给了儿子手里,换房后不久,儿媳又生了二胎,一家5口在新房里生活。

没想到2017年3月,35岁的儿子在一次出差中,突发心梗去世了,转眼到了2018年,王老太太逐渐感到了一种不祥的气氛,先是亲家来到家中说是帮忙照顾孩子,之后又听说有人给儿媳介绍了男朋友,老太太觉得儿媳毕竟年轻,应该再嫁,于是和儿媳提出自己要搬出家里,但需要一笔钱买个房子,谁料儿媳却表示,按照继承法规定,王老太太只能拿到10万元房产的继承份额,王老太太知道,10万元根本无法安家,自己将老无所依,越想越委屈,最后将儿媳告上法庭。

银行卡转账记录作证,儿媳同意做补偿。

在法庭上,王老太太表示自己拿出30万元养老钱,一共凑了50万元让儿子换了现在居住的房子,可自己却面临无家可归。

对此儿媳表示房子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太太和两个孩子只能继承丈夫拥有的一半房产,也就是说按照房子现在的市场价值80万计算,妻子拥有40万,王老太太、妻子和两个孩子4个人共同继承另外一半40万,计每人继承10万。

儿媳当庭表示家中现金3万元可以都给老人,但对于老人出资购房的30万元儿媳以记不清为由予以否认。

法官告诉王老太太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凭据以及相关证据链佐证,证明自己为儿子出资买房,虽然房子属于夫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出资的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对于赠予的财产,老人可以撤销,也可以凭借出资证明向子女索要。

于是王老太太想到儿子是用自己的银行卡直接向房产开发商交的房款,于是立即调取了自己银行卡的转账记录。

最后法院通过王老太太提供的银行转账证明,确定了其为儿子出资买房的事实,在通过与儿媳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儿媳愿意出资40万元为老人购买住房,但需要通过贷款的方式逐渐偿还。

这是一个好的结局,王老太太经历千辛万苦,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能够像王老太太这样幸运,许多人往往会因为无法提供各类证据或证明而导致维权失败,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朋友之间涉及大宗财产的往来,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第三者见证或者欠条收条等方式进行交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只是在离婚时证明其资产是归谁所有,一旦去世,婚前财产同样可以被继承。

所以在问题中,男方父母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子是他们出资全额购买就十分关键了,如果不能证明,那么房子就只能平分了,分的方法,就是案例中的方法。

房产继承问题答案及法律规定解析

房产问题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问题,既包括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又包括婚姻法对于房产归属的规定,所以要需要两部分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该房产是男方父母婚前为男方购买的,并且是全额支付的,且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出资购房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即婚后其配偶也不能享有房产份额。当然,如果父母在出资购房时明确表示是共同赠与给小两口的,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第一种情形是属于男方的婚前单独个人财产,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男方在生前没有立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将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法定顺序第一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三个人当中有几个人就由几个人来平均分配遗产,假设1个孙子,2个老人均健在,那么每个人分到25%。

那么第二种情形属于小两口共同财产的的,而且男方在生前没有立遗嘱的,首先儿媳占50%不能动,只有儿子的50%由4个人共同继承,即儿媳得62.5%,孙子得12.5%,父母共同得25%。

一般情况下不会有遗嘱的,如果有这方面的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如果该遗嘱无效的话,只能按照上述的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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