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海员国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合理么?(个税改革应给予海员合理倾斜 )

个税改革应给予海员合理倾斜

随着我国几次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历经6次修订,个税的起征点逐次提高,陆地普通劳动者整体税负有所减轻,但在计算海员收入时存在偏差。海员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大多数海员工作时有收入,休假时无收入,就近几年的平均统计每年有6.7个月在船工作,由此计算,海员的月平均实际收入在2680元/月,虽然税法中有退税方案,可以用年收入来计算,达不到月收入4800的可以退税,可实际操作中,是非常难于实现的。仅一个“无收入证明”,就无从做起!恕笔者愚钝,至今尚不知道哪个部门可以给海员开具“无收入证明”,开具“无收入证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假设2018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要在“附加减除费用”中给予海员这一高危群体以充分的优惠,最少也不可以少于99年税法给海员的“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月的标准。

参照上面的分析,对于国际海员也就是靠在船工作获取收入的海员,假设征求意见稿中陆地上普通工种的个税免征额为5000元/月未做修改的情况下,海员的个税免征额应该为(5000*12/6)+3200=13200元;另外,由于国际海员资格证书要求较高,每升一级,就要花钱培训证书,所以在纳税时,应该扣除此费用。

考虑到其中占一定比例的海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船天数少于183天,不能满足非居民个人的税收减免条件,实际能够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人数很少,在个税征收中沧海一粟。然而,税收政策上对于海员的减免(优惠)政策,符合国际惯例,有着标杆意义,对于延缓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兴趣下降趋势,为国家海洋强国和海运强国建设的顺利推进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航运是关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产业,建设并保有一支稳定的、经验丰富的国际海员队伍,是国家交通强国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今天,我们承担着历史和机遇赋予我们的使命,面对海员职业的战略地位的上升,而年轻人投身航海事业的意愿普遍下降,海员短缺局面已经出现的情况,在个税改革中给予海员一定的倾斜是应该的。衷心希望不要让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梦断送在我们这代人手里。

中国个人所得税政策下的海外收入征税原则与应对方法

根据税收管辖权行使原则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属人原则或者属地原则,通行的做法是,遵循属人原则,一般将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入征税范围,这样可以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遵循属地原则,一般是不考虑居民身份和资本来源,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人在开展跨国经济活动取得所得也要征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属人原则,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居民个人的判定,新个税法规定,采用住所与时间两个标准来判断居民身份。

因此 国际海员如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界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其海外收入也要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如果在境外缴纳税款的,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运用税收抵免避免境外所得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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