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多名婴儿喝假奶粉成大头娃娃引发关注商家为什么要这么做?

观点一

近日,湖南郴州永兴县,多名患儿家长投诉:自己的孩子颅骨突出成了“大头娃娃”,还有孩子止不住的用手拍打自己的头部!经医生诊断,这些孩子均患有佝偻病,缺乏维生素D,营养不良导致部分患儿生长迟缓。

这些患儿原本由于对普通奶粉过敏,到儿童医院做食物过敏源测试后,医生嘱咐应食用氨基酸奶粉,没想到竟被爱婴坊母婴店的店员忽悠购买了某固体饮料,有的家长给孩子喝了两年饮料,最终导致孩子严重营养不良!

据其中一名当事家长的介绍,她来到郴州永兴步步高超市爱婴坊连锁母婴店,告知销售员她需要一款氨基酸配方的奶粉,销售员随后便推荐了一款自称是法国进口名为“倍氨敏”深解水解蛋白质的“奶粉”,说是可以有效治疗宝宝对牛奶过敏的现象。

于是当事人购买了这款“倍氨敏奶粉”,在给孩子喝的过程中,孩子身上出现大面积湿疹没有恢复过,并且经常咳嗽,连续喝了两个月以后,当事人再次来到步步高爱婴坊,和销售员反应孩子的症状,但销售员继续叫她给孩子喝这款“奶粉”,说其他奶粉不适合喝,就这样,当事人再次信任了他们。

而这一喝就是2年多,在这过程中,孩子的湿疹咳嗽连续不断,开始有事没事喜欢拍自己脑袋,当事人不放心,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医生告知这些都是佝偻病的症状。听到医生的话,当事家长犹如晴天霹雳,很崩溃。

后来当事家长才得知原来她孩子喝的这款“倍氨敏奶粉”不是奶粉,是一款固体饮料,并且是一喝就喝了2年多的固体饮料,共喝了89罐(298元每罐)。

事发后,多位家长去找商家理论时,涉事产品都已全部下架,商家居然统一口径并且态度恶劣,撒谎称“他们的奶粉没有任何问题,说固体粉没有营养,不会把固体粉当奶粉卖。”事情发生了几个月,到现在,商家一句对不起都没有,作为家长,当事家长真的很痛心。

记者在私底下拍摄得知,原来是商家为了销售额做出这种可耻的行为。

目前,当地市监执法人员已经针对此事展开调查,消费者投诉中心主任曹志刚表示,“ 我们会惩罚该商家,而商家按照法律该赔偿的家长们也可以申请,家长们肯定是也可以申请的。”

对此,有律师表示,“这种放任、伤害小孩导致不良反应这种结果的产生,在我国刑法上,属于过失的犯罪,可以根据商家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刑事犯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观点二

事件的背后,究竟是黑心商家人性泯灭、道德缺失的问题,还是市场监管的问题,或是信任危机的问题?这些都带给我们太多深重的思考。

据天眼查显示,近日被投诉销售一款“倍氨敏”假奶粉的商家是郴州市永兴县爱婴坊,整个永兴县共有5家门店,2005年注册,法人代表为廖银军,5家门店注册资本共23万,其中一家门店注册资本仅为0.00015万元(即1.5元)人民币。

而这款“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则是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旗下产品。该公司于2015年成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90万元,人员规模小于50人,法定代表为肖诗弧。经营范围: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固体饮料、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的销售等。

根据该公司年报显示,截至去年末,公司总资产达1691.32万元,去年全年销售总额1405.47万元,相比上一年(759.62万元)增长了85.02%。

虽然,暂不清楚永兴县爱婴坊“倍氨敏”的假奶粉从湖南唯乐可公司的进货价格是多少,但是该公司成立时的资本仅有90万,而到了2019年总资产已达1691.32万元,仅仅不到5年时间至少翻了18倍。

据受害宝宝的家长反馈,就连当地医院也参与了“倍氨敏”假奶粉的推销,可见该产品的利润之大。

在没有发生“倍氨敏”假奶粉事件之前,可能有些人还会认为该企业经营有道,但如今却成了谋求暴利的黑心商家的典范。

另据2018年西班牙媒体报道,当时西班牙警方查获一批8吨劣质假奶粉,共有15000个包装箱,包含12090个知名奶粉品牌,令人更为惊恐的是,这些劣质假奶粉竟然是准备从波兰港口发往中国的。

据逮捕的4名嫌犯(3名波兰籍,1名西班牙籍)交待,这些品牌奶粉包装易仿制,无需生产线,只需几台塑封机、几支电热力胶枪粘贴纸盒即可完成,而劣质假奶粉是他们以1欧元/公斤购买的。但是,卖后的价格至少上涨了数十倍。

也就是说,制假售假可以产生暴利,这应该是一些黑心商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但也不能说难以灭绝,就任其发展吧。

想想几年前的“三鹿奶粉”事件和“地沟油”、“瘦肉精”事件,不得不让人们对于当前的市场监管能力产生怀疑。

2008年,《东方早报》记者简光州的一篇《甘肃14名婴儿同患肾病疑因喝三鹿奶粉所致》的新闻报道,引发了中国奶制品及至整个食品行业的强烈地震。

这类事件,本该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但结果却成市场监管下的“盲区”,若非记者最先曝光,不知还要坑害多少人。

2011年,因《大河网》宋向乐对“瘦肉精”、“地沟油”事件的报道,从而引发了一场政府问责风暴。当时,检察机关依法对62名涉嫌监管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从此事件也不难看出,市场监管部门的一些人不但未能尽到监管之责,反而还参与了犯罪。

所以,关于“倍氨敏”假奶粉事件,市场监管部门是否也存在同样的渎职行为,不得不令人沉思。毕竟,该产品的销售不是一天二天了,为何要等到暴发后才会引起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感觉,这并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制假售假的范围,是否应该进行细化。如:危害儿童健康方面的制假售假行为,可将销售金额下调,同时又将处罚力度增加。

从而,增大制假售假者的成本,一旦碰触,必将受到严惩。否则,在巨大的暴利诱使下,总有一些怀有侥幸心理的制假售假者冒头。那时,就又会回到“亡羊补牢”的局面,而不是起到斩断源头的“防炎墙的”作用。

图片来源网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49038204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

大家在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