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在机构改革中如何解决身份问题?(辅警转正对整个行业利弊何在)

辅警转正对整个行业利弊何在

辅警能否转正,根本原因不在财政,在于转正的利弊,不是对辅警的利弊,而是对这一整个行业的利弊。说白了,财政只是干活的,他不能决定什么。

实际上,干了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十年,不同的辅警都会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入职八年以上的辅警,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最正确,最深入,最值得我们参考。

但,正是因为他(老辅警)做了八年,他才不可能对你实话实说,特别是如果你是一个仅入职一年两年的,你能指望从他们的口中抠出什么有价值的信息?

假设我们都是考生,既然我们都不具备直接看答案的能力,不如咱们就一起来分析分析,辅警转正对这个大行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辅警的全称是“警务辅助人员”,是为用人单位日常运转和其他主营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正式工身份人员。

毫无疑问,在这个行业里面,辅警不干活的话,对他自己造成的后果更严重,有可能直接就是辞退、或者劝退。

请注意,“不干活”跟“没有完成任务”是两回事。不干活是态度问题,没有完成任务是能力问题。

正式工不干活,他可以想办法走动,最终通过一系列运作,把自己调到一个相对清闲的中层机关的闲职,如果也赋予辅警这样的权益,那是不是将来干活的人就越来越少了?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不是对整个大行业的弊大于利?

我们知道,2006年《公务员法》是我们干部和基础人员的第一部管理法,也就是说,在2006年之前,这个行业里面能被认定为正式工的,只能参考1993年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6年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从1993~2006年之间,时间跨度13年。在这13年里面,被认定为公务员的群体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1993年之前算不算正式工?希望读者能看明白(整体是扩大了)。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4号)第7条: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在当时这种录用办法下,考试基本不用考与自己行业无关的知识,而且,当时对任用有决定权的部门和现在也有一点区别。

不过,这个“末班车”,随着2007年11月6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废止而终止。那也就是说,2006~2007年没有抓住机会的“一部分人”,到现在仍然可能是“事业编”。他们的问题都没解决,怎么会轮到辅警呢?

"解决辅警身份和待遇问题:三种路径各省走向何方?"

辅警人员的身份问题,在全国都是最普遍也最头疼的事,尤其是基层,警力不足,大量使用辅警,又没有办法解决个人身份和待遇问题,脏活累活一样干,待遇差别却很大,执法也是名不正言不顺,成了顶缸的对象。

从实践中来看,辅警身份解决,各省目前走的有三条路子:

1、专业的辅警序列:多地试行单独的辅警衔,给辅警颁布单独的执法证书,明确辅警的权限和执法范围,设置类似人民警察的辅警晋升系统,按照工作年限、工作成绩等,一级一级晋升,对应提高辅警人员的工资待遇。在重大行动中立功受奖的优秀的辅警人员,还可以直接转正,成为正式的人民警察,不过条件非常苛刻,机会太过稀少。

2、事业辅警。山东、新疆、甘肃等地,从事业人员连人带编招收并使用事业警察。人民警察使用的是政法专项编制,使用普通事业编制的警察,依然是辅助执法身份。这类人员和合同制辅警一样,同样存在身份和待遇差别问题。此次机构改革中,这类人员改变身份的可能性最大。行政执法类机构综合改革,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新《公务员法》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和做法,如果能将事业编制辅警人员纳入行政执法公务员改革,既能解决这些人员的执法资格问题,又能解决这类人员因使用事业编制不能登记公务员的问题,同时又缓解了基层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问题。

3、合同制辅警。同1,大多数省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辅警晋升政策,辅警依然是合同工、临时人员。综合执法改革中,要求全面清退执法领域的临时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这一政策规定,对合同制辅警影响最大。机构改革后,合同制辅警人员即使不下岗,也不能再保留在执法队伍,只能干一些后勤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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