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认罪会无罪释放吗(刑事案件,只要不认罪就无法定罪)

完全可以定罪。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仅仅只是证据之一,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肯定会判处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刑罚。

假若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就无法判处犯罪嫌疑人,天下就没有罪犯矣,“天下大乱”矣!

我们本地重要部门一官员有受贿的嫌疑,在纪委、检察院审查过程中,他非常“坚强”矢口否认。最后审查结果是“零口供”。但是,他犯罪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人民法院审理中,合议庭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最后,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服判并未上诉。这是我国刑事审判中,为数不多的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情况下获刑的案例。

以下是可以定罪的理由:

1、法律明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口供为依据。

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过程,最底层的逻辑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定一个人有罪,最关键的还是依靠事实和法律,而绝对不仅仅是口供。

2、刑事诉讼法早已经明确,法院判决案件并不是完全以被告人的口供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加以处罚;……

并不是说,任何一个案件要想定罪处罚,都必须要让被告人承认有罪才行。

当然,曾经的公检法各部门有种不太正确的认识,一度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让嫌疑人认罪了,案件就算大功告成。

实质上,这是不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才造成了之前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因为当时口供为王,而要想拿到口供,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只能实施刑讯逼供。

在刑讯逼供之下,即便是钢铁之躯,也会屈打成招,何况大多数人都是血肉之躯。

3、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就可以定罪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还明确了: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加以处罚。

可见,即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其他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完全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定罪和处罚。

这种观念的转变,就促使了公安机关不再只想着逼迫嫌疑人认罪,而要想方设法的搜集其他的证据,科学的侦破案件。

这种办案方式的转变,就迫使侦查机关要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侦查水平,而不再像之前那样只要使用暴力手段撬开嫌疑人的嘴,就万事大吉。

4、这种转变,是好是坏?

上面的转变,在某一些人看来,可能是个极大的麻烦,是坏事。

实则不然。

这种转变,其实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明显的是件好事,因为这必然要求他们依法办案,靠证据说话,假以时日,办案能力必然会大幅度提高。

一旦能力提高了,不管在哪里,都会是一块金子,而是金子总会发光。

相反,如果一直按照原来的方式办理案件思考问题,即便再过50年,办案水平也不可能有一丝一毫的提高。

当然有些水平会提高,折磨人的水平,或许 f会一日千里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这种能力,必须有权力辅助才有效,一旦失去权力,则毫无价值,甚至还会成为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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