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责任人的行为属不属于犯罪?(冒名顶替上大学应属刑事案,应依法惩治参与者)

冒名顶替上大学应属刑事案,应依法惩治参与者

冒名顶替上大学应该属于刑事案件,应该依法惩治参与者。至于说法律追诉期这个案子不存在,因为他们到现在为止依然在伤害被害人,侵权并没有结束。就昨天出台的处理非常不合时宜,一案件才开始调查,怎么就出处理结果了,难道是结案了吗?二处理结果不应该是按照违纪处理,而是依法入刑。三是作为政府机关领导,徇私舞弊,出具假户籍,假证明,不是渎职罪吗?四是如果没有他们助纣为虐可能冒名顶替上大学吗?五是这些人不知道这么做是犯罪吗?尤其是警察更清楚他们的行为是什么罪。这里有什么交易没有,这些事情需要说清楚。所以这些人都属于本案的主犯,一个都不能少。请公检法部门依法惩治,绝不姑息。

冒名顶替上学行为的法律问题及责任人处理程序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冒名顶替别人上学的行为属于犯罪,我同意对这些责任人判刑。

■顶替者违法的事实不容置疑。

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论是陈春秀、王丽丽,还是苟晶、王娜娜,顶替她们上学的学生,无一例外都使用了她们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学籍档案,并且伪造了准考证上的照片,企图证明别人是自己。

这些顶替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条款,还侵犯了别人的姓名权甚至肖像权。

■弄虚作假者的滥权渎职的违法事实板上钉钉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过山东聊城日前对陈春秀、王丽丽被顶替上大学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结果来看,涉及到的人员有:顶替者本人、高中学校、教育局招办、公安部门、邮政、高校(中专)等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

特别对学校、教育局、邮政局、公安等部门的责任人来说,里面就涉及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情节,这已经是既定的事实,不容置疑。

山东省纪委监委等部门对聊城两起冒名顶替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后,很多网友坐不住了,认为处罚太轻了!

这么低的违法成本,难以服众!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异议,是因为很多网友对涉及公职人员的处理程序不了解。

公职人员违法以后,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处理程序呢?

❶党纪政务处分。

首先由纪委监委对公职人员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谈话、走访、取证等形式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证据固化。

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情节,按照党纪和公务员等条例所规定的条文进行处理:警告、严重警告等,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然后,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追责、判决,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❷法律追责。

对山东聊城那些涉嫌弄虚作假的人来说,目前的处理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后续的法律程序还在等着他们。

陈春秀已经聘请律师对冒名顶替者提起了诉讼,我相信不会用多久,法律会给陈春秀们一个合理地交待。

冒名顶替别人上大学的行为严重践踏了教育的公平,助长了不正之风,改写了被顶替者甚至全家人的命运,是可忍孰不可忍!

对这些违法乱纪的人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以警世人。

但是被顶替者错失的大好青春和似锦前程是无法再重新来过的,这种缺憾或许是她们一生的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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