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河南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6个月?(大学生因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判10年半引发争议)

大学生因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判10年半引发争议

这件事发生在2014年,近期此案将向最高法申诉,我认为这样的判刑也确实过重。

在2014年,郑州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与朋友一起在老家新乡辉县掏了16只小鸟(具体数量有争议),分别卖给了买鸟人,后经查实,这些鸟类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因此该名学生被检方起诉,并判刑10年半,河南最高人民法院也驳回了上诉。

该学生的家人一直认为判刑过重,也一直进行上诉,但也总是无果,如今律师也希望就鸟类的数量能让法院给出充足的证据,因为这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一边是年轻的大学生,10年半的牢狱几乎就要毁掉他的一生,一边是法律的规定,也不得不执行,所以这件事也是法与情的纠结。

掏鸟16只获刑10点半,对于一个大学生而言难以置信,这样的量刑方式不知道初衷是为了什么。如果是为了保护鸟类,那么判刑三五年也足以让人心有余悸,不能再犯;如果是对该名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那么就掏鸟这件事来讲,恐怕也用不了10年半吧。

总之,我认为法与情本身就不矛盾,在量刑的同时也要注重意义所在,掏鸟16只量刑10年半的判决实在让人难以置信,难以服众。

法院判决犯卖野生动物者十年徒刑引发争议

1、法院既然作出这个判决。至少可以证明:证据充分和有法可依。只是,看热闹的外行人,一听说“卖几只鸟就判十年徒刑。”的第一反应,有点儿重了。(可见这部分人法纪意识多么的淡薄,以及无知者无畏的思想是多么的根深蒂固了。)

2、你只有了解了整件事儿的始末和来龙去脉。就不会觉得“判他十年”是判重了的认知了。因为第一他是“惯犯”;第二他是“明知故犯”。第三他是“贩卖野生动物获利”而且是多次。(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充足的证据,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怎么会这么判?)

3、法、情不并立。如果一个社会,一味讲情而置法于情之下。则这个社会将会怎样的混乱呢?如果,对如此严重之案件,仅仅以“批评教育了事儿”。其结果,则必然是是非不分,而纵容犯罪。这样的话,野生动物何辜?而人性之恶,又如何底止?以杀止杀,以战止战,以刑去刑。因此,一个社会情还是要讲的,但是法不容情,也是一条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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